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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考级承办单位备案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2-04-04
各有关考级承办单位:

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1号令第四章第19条考级管理,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  一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的条件

  1、独立的法人资格;

  2、从事艺术教育、艺术表演、艺术培训、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;

  3、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;

  4、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
  二、各申请承办考级的单位须具备以上条件,并请将本单位的法人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办学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寄交或传真我会考级办备案。(传真:38486359)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,请尽快办理好相关的手续。

广东省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办公室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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